进口水果没有中文标签,果贩被索赔6万余元!
“想问问法官该怎么办?”2月15日下午,卖水果的黄先生、陆女士夫妇攥着传票来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1月11日,顾客朱先生花5500元向他们买了10件进口车厘子。因车厘子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朱先生向他们索赔6万余元。
进口车厘子没有中文标签被索赔
1月11日,黄先生店里来了一名年轻男子,对方要买10件进口车厘子送礼;店里按要求给他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月10日收到法院传票时,夫妇俩都懵了。
起诉者是南宁的朱先生,起诉书上载明,他在黄先生夫妇的水果店购买的车厘子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对进口食品的销售者或进口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作为被告的销售者或进口商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进行了详细规定。
黄先生说,这些车厘子是从南宁海吉星市场进货的,产自智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多年来他一直从南宁海吉星市场进货,那里的很多进口水果都没有中文标签,买卖双方都习以为常,从未听说有人因此被告上法庭的。
黄先生说,现如今行情不好,卖一件车厘子只赚个二三十元,如果真的被法院判赔6万余元,那么大半年的时间都要白忙活了。
起诉者被质疑为职业打假人
黄先生夫妇向一名经常来买水果的律师咨询,该律师在网上搜索发现,朱先生打过很多先消费后索赔的官司,疑为职业打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活动,购买商品是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
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的消费者身份,依法不应当支付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朱先生认为,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是消费者,而且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难以给出判断标准。
朱先生还表示,他在南宁海吉星市场里看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水果随处可见。对于这么明显的违法行为,任何一个消费者都有权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对此,黄先生表示,他和妻子都是规规矩矩做生意的,从未想过坑害消费者,无端被诉讼缠身,“感觉很冤”。
据悉,本案将于2月27日在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南国早报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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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黄乒宾值班编辑丨姚 荛值班校对丨胡来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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